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49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峰,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南。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峰因与被申请人弗里生(天津)乳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5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勤荣审判员  孙光洁审判员  杨 席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