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林辉。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上海博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9138号2079室。

法定代表人朱奇川

被告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39-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家卯。

原告韩林辉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博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

审判员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