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先耀,男。
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茂银。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3399号第6幢A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先耀与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先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先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先耀撤回对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珂
审判员宁秀晓
审判员张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