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喜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磊。

原告闫喜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朝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