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7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家音顺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107辅道美侨世纪广场1号楼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琳,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B座407室。法定代表人:肖银灿,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州家音顺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琳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侨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家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家音公司与美侨公司之间借款用途不真实,不具有真实借款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1.家音公司同意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集团)指定的美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雏鹰集团法定代表人侯建芳也向家音公司提供了保证还款的承诺,美侨公司基于实际控制人侯建芳的指示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路径和方式不能否定借款合意的真实性,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家音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将9000万元转至指定账户,即完成出借义务。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并不能否认借款关系的真实性。3.借款发生时家音公司和美侨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各自财务独立,实际控制人各自独立,不具备隶属关系。两家公司之间利益不同,不能否认双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二)家音公司与美侨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2019)豫0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不应予以撤销。(三)有证据证明刘琳及其他案外人法律权益未受侵害。刘琳与家音公司同为美侨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家音公司起诉在先、刘琳起诉在后,刘琳债权无法清偿并不能否定在先清偿家音公司债权的合法性。(四)二审判决仅以美侨公司没有自身使用案涉9000万元为由认定美侨公司与家音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导致家音公司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刘琳提交意见称,家音公司再审申请书中内容多处与其在一、二审开庭中陈述内容以及美侨公司的陈述完全不相符,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家音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家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一,根据家音公司二审提交的2021年4月20日《情况说明》,家音公司认可雏鹰集团董事长侯建芳要求拆借资金的事实,亦认可案涉9000万元是2017年12月25日由嘉兴中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入家音公司的增资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9000万元投资款投入到家音公司后即转给雏鹰集团使用,家音公司和美侨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家音公司将投资款转出去的路径和方式,家音公司和美侨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思并无不当。家音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美侨公司基于实际控制人侯建芳的指示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与该《情况说明》陈述内容不一致。结合借款发生时,家音公司和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郑义、办公地点在同一写字楼、财务人员混同,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关联或交叉任职等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二公司具有紧密关联关系、美侨公司向家音公司借款并非其真实意思,并无不当。因此,家音公司关于借款路径和方式不能否定借款合意的真实性、其和美侨公司借款合同真实等相关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9年1月22日家音公司起诉美侨公司偿还借款9000万元、利息2295万元、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139.18万元,1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1月31日双方即达成调解协议,美侨公司对家音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且美侨公司调解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称其用以抵债的地下停车位等不存在权属纠纷且不存在出租、出售和附赠的情况,隐瞒已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事实,侵害刘琳及其他案外人的实际权益,故二审判决认定家音公司和美侨公司虚假诉讼,并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并无不当。因此,家音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鉴于家音公司和美侨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故家音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与刘琳同为美侨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家音公司起诉在先应予清偿的相关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家音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两组证据材料,拟证明2021年9月7日刘琳等几十户分别与美侨公司达成《地下车位交付协议书》及《车位交接确认书》;一部分不要车位而要车位款的租户,美侨公司已经和其达成调解协议,争议车位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刘琳质证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组证据材料印证了美侨公司和家音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转让财产的事实。本案认为,该两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2019)豫0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后,各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不能支持家音公司关于该调解书并未损害刘琳及其他案外人法律权益的主张,故家音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二审判决不影响家音公司依法主张相关款项的权利,故家音公司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家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家音顺达通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宏伟审 判 员 冯文生审 判 员 吴凯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阳书 记 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