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4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杰焕,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笑,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钟杰焕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 -2- 结。 钟杰焕申请再审称,(一)关于钟杰焕是否存在“牟利”的问题。首先,钟杰焕购买涉案商品已支付对等价款,且购买后没有转手倒卖等行为进行牟利,而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到目前为止,钟杰焕对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中从未有胜诉的案例,不存在牟利的事实,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杰焕已从中牟取任何利益。二审法院认为钟杰焕“牟利”完全是其主观臆断。其次,任何人的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而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钟杰焕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提起诉讼无可厚非。(二)本案中,涉案商品是否获得型号核准是其能否销售和使用的关键,晶东公司二审提交的“2019年5月取得核准证”证明,钟杰焕2019年3月5日购买涉案商品时晶东公司是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在此情况形下,涉案商品上架销售其本就属于虚假宣传,诱使钟杰焕认为涉案商品属于“正常”“合格”商品,导致钟杰焕陷于涉案商品已获得获得型号核准的错误认识而支付价款,错失了选择购买其它更优惠或者更具有优势功能的商品。显然,晶东公司侵害了钟杰焕的知情权、选择决策权,晶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界定的欺诈行为。二审法院无视已查明的涉案商品销售时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违法事实,以“钟杰焕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不存在欺诈,驳回钟杰焕的诉讼请求错误,故申请再审本案。 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钟杰焕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杰焕购买涉案电子书阅读器时,虽然该商品未获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但钟杰焕并没有证 -3- 据证明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销售该商品时作出虚假或不实的描述或宣传,从而导致钟杰焕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涉案商品,同时钟杰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涉案商品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且晶东公司与钟杰焕完成涉案商品的退货退款手续之后,双方的原买卖合同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二审法院未支持钟杰焕诉请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钟杰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杰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华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植勇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虞雅 书 记 员 黄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