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民申7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猛,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盾电子科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品高汇电子广场三楼A317档。经营者:李胜炎,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居民。再审申请人黄猛因与被申请人蓝盾电子科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猛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证明黄猛因工作需要,多次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筛选带光驱笔记本电脑用于刻录、观看学习光盘等,因为看到蓝盾电子科技宣传的电脑是正常销售,无瑕疵全新未激活,所以选择订购。2.蓝盾电子科技没有明确其销售的是二手电脑或者二手店铺,发给黄猛的电脑已被激活使用过,违反《订单合同》的约定,且电脑还存在故障不能使用,蓝盾电子科技也不愿换新或保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蓝盾电子科技隐瞒了电脑品牌、型号、停产事实,以全新未激活电脑宣传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忽略《订单合同》的约定,对黄猛提出的三倍赔偿款、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本案。蓝盾电子科技经营者李胜炎提交书面意见称,1.黄猛提交的证据1截图与本案无关,不是案涉产品。2.蓝盾电子科技不存在欺诈行为,一直愿意退款退货给黄猛,但黄猛不把产品邮寄回蓝盾电子科技,导致更换无法实现。即使现在申请再审,蓝盾电子科技仍愿意退货退款。3.黄猛不存在经济损失,无权主张经济赔偿。黄猛多次要求退货退款,蓝盾电子科技和拼多多都同意了,但黄猛又不进行退货了,导致自己损失扩大,与蓝盾电子科技无关。黄猛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误工等损失。4.黄猛没有证据证明其人格权受到损害,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查明事实,维护合法正当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猛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本案事实,黄猛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向蓝盾电子科技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黄猛收到货后认为商品存在瑕疵申请退款,蓝盾电子科技告知该电脑属于二手电脑并同意退货退款。但因黄猛未将电脑退回,蓝盾电子科技因此拒绝退款。本院认为,案涉电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蓝盾电子科技在销售中并未虚构出售电脑为全新正品,而黄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电脑为假货、蓝盾电子科技存在欺诈行为,蓝盾电子科技没有退款的原因是因为黄猛未退回电脑,一、二审判决认定蓝盾电子科技不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采信规则。因蓝盾电子科技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黄猛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电脑导致误工及损失情况,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蓝盾电子科技存在侵害其人身权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有法律依据。黄猛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主张。综上,黄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捷审判员 黄文臻审判员 韦荣龙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