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鲁1522民初3021号原告:赵金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旭阳,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赵金磊与被告李旭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金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金磊负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路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