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原告郭帅成,男,出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可。
被告上海非繁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亚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陈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帅成诉被告上海非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帅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帅成负担。
审判员陈洪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