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京0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汪海,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5层502单元。法定代表人:南龙植(NAMYONGSIK),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宏业,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汪海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海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877号判决,判决由鹏泰公司返还汪海已付购机款3199元,向汪海支付3倍赔偿款9597元,支付误工费暂按三个月计算8700元,交通费及材料复印费4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合计21752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汪海于2020年8月18日在三星网上商城购买了三星A71手机,20号收到快递。该手机开机程序里第一步就设置成了不激活,手机里任何程序都无法进入。等激活手机发现该手机照相失真、偏色,立即联系客服要求退货,客服即以手机已激活为借口拒不予以退换。不激活用不了任何程序,激活了发现问题就以手机已激活为借口拒不予以退换。手机生产厂家、经销商三星网上商城这样处理明显不妥,后经多次协商:到鞍山三星五一路专卖店检测,寄回三星售后检测,找3.15平台投诉均未果。无奈将三星网上商城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本案经三次庭审,历时一年多。汪海质疑焦点集中在三点:1.手机照相颜色失真,严重偏色,后置主摄像素为1600万,手机前置镜头像素为800万,与三星A71宣传的6400万主摄、3200万高清自拍镜头严重不符。2.该手机所谓工程模式中查不到该手机制造信息和出厂日期的手机单板信息,一个查不到任何生产制造信息的手机工程模式就是假的手机工程模式,工程模式为假的手机就是部假手机;3.手机显示部分,供应商是ARM,屏幕颜色暗淡,转动屏幕角度,一会是白色,一会呈红白色,根本不是三星原厂屏幕。针对汪海的质疑及向法庭出示的从所购买的手机上检测出来的确凿证据,鹏泰公司从庭审至判决,始终拿不出任何从汪海购买的手机上检测出来的任何最有说服力的关键证据来推翻汪海的举证,鹏泰公司拿不出任何对该案判决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反方证据。二、汪海举证使用的工具及可信性证明。在相机检测一项,原审中汪海给法官出示了用检测软件检测出的确凿证据,先后使用了《权威手机软硬件检测工具AIDA64》《硬件检测王DevCheck》2款检测工具对汪海手边两部手机检测,通过对比手机说明书参数和检测结果,可以证明汪海使用的几种检测工具具有普适性,可以对任意一部智能手机进行精准检测。检测结果证明,汪海所购手机根本没有6400万像素主摄镜头、没有3200万前置镜头,也为相机拍照失真、偏色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实证。汪海用长按电源键和音量键几秒方法进入该手机所谓工程模式(截图证据附后),没有任何一条是包含该手机生产制造信息及出厂日期的手机单板信息;手机屏幕也不是色彩鲜艳,饱和度高的三星原厂屏幕,显示和图像系统的供应商是ARM,是英国的一家芯片、影像供应商。这样一部没有生产制造信息,没有出厂日期,不知道生产厂家在哪,镜头数和像素与三星A71手机宣传严重不符的手机,依照法律中判断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标准认定,该手机就是部假三星手机。三、针对汪海对所购买手机的最关键的三点质疑,鹏泰公司在原审庭审时明确表示认可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鹏泰公司主张汪海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的是硬件信息,不是摄像头的信息;请问鹏泰公司,检测软件里清楚写明的相机部分检测,内容包括像素大小、光圈数值、焦距、镜头分辨率、快门速度、光学防抖、视频防抖……这些不是摄像头信息,那是什么硬件信息,屏幕GPU是图像处理器,并非三星显示屏的信息;请问鹏泰公司:检测软件、显示部分里所列的主屏分辨率、主屏尺寸、主屏像素密度、采用的SuperAMOLED技术……这不是屏幕信息又是什么,显示供应商是ARM,没任何证据证明是你三星电子生产供应的原装三星屏幕。这么清楚的事实,鹏泰公司却不承认。四、再看鹏泰公司在对其手机不存在真实工程模式,查不到任何手机单板信息的辩词——与鹏泰公司对镜头数、像素、屏幕质证辩词的逻辑思维如出一辙。鹏泰公司称汪海提供的工程模式是非法侵入手机系统、采用未经授权的操作行为所致,手机工程模式属三星商业秘密,一般只有经三星公司合法授权的维修机构方可按照正常流程进入系统工程模式,那就请鹏泰公司声称的能正常进入的手机工程模式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五、原审判决书中,法院也就该手机是否存在三星A71手机说明中的6400万像素主摄、3200万像素高清自拍镜头询问了三星公司。三星公司非常明确回复:手机只有1600万像素主摄镜头,1200万超广角镜头,6400万像素照片是靠Tetracell的传感器(三星公司回复法院时说该传感器有四像素合成技术)在Tetra模式即3:4(64MP)时合成出来的所谓的高清晰度、高质量的照片,而且还达到了宣传的像素,这明显是敷衍、塞责、存心抵赖。该说法明显缺乏依据。汪海用前述检测软件检测出的该手机的环境光传感器是深圳产的SitronixSTK33617,根本不是三星公司所说Tetracell的传感器。六、原审判决依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在手机镜头数,镜头像素,屏幕供应商,手机内部到底存不存在原装正品手机必有的正规工程模式等案件关键疑点上有重大分歧、争议,意见相左,鹏泰公司根本拿不出任何在所购手机上的检测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仅凭鹏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入库单,框架协议等证据(这些增值税发票、入库单……仅是采购自三星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票据,根本不是从越南三星手机厂家采购时开的发票),原审判决就认可了鹏泰公司系三星公司正规授权的品牌电商公司,涉案商品系从正规渠道进货并销售,且涉案商品信息亦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就认定涉案手机是正品,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假冒伪劣产品认定标准第八条:商品所标明的指标(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该商品即为假冒商品,仅此一条摄像头像素和数量的证据,就足以判定三星网上商城卖给汪海的手机就是部假的三星A71手机,汪海还提供了手机中工程模式为假,查不到原装正品手机必有的手机单板信息及手机屏幕检测结果的确凿证据。针对汪海使用的检测工具及检测结果,三星网上商城都明确表示认可检测工具真实性,三星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回复法院询问时也明确承认手机主摄是1600万像素,1200万像素超广角。这么清楚的事实和检测证据明明白白,原审法院仍对汪海主张的涉案商品不是正品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汪海的再审请求。鹏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汪海的申请,请求法院驳回。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鹏泰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依约向汪海交付三星GalaxyA715G正品手机。汪海未经授权通过非正常方式登录手机后台系统,并且以非法操作获取手机内部信息,并且依据该信息认定鹏泰公司交付的手机非正品。在通过中国国家工业信息化部官网核实其手机IMEI信息后,汪海撤回其对手机IMEI信息、手机内存和充电器非正品的相关诉求。IMEI是每台正规国行手机必须拥有,是为了用户验证真伪或者主要配置信息查询使用,只有与工信部相关查询结果匹配,才可算是正规手机。汪海所购手机IMEI信息可以通过中国国家工业信息化部官网查询到,即说明该手机为登记在案的正品手机。况且,鹏泰公司拥有三星的合法授权,汪海的手机可以通过三星售后得到正常的售后服务,均说明鹏泰公司销售的手机为合法正品手机。2.汪海所称其通过第三方手机软件APP检测涉案手机,检测信息与宣传不符的问题。根据鹏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国家工信部下设官网(http://zd.taf.org.cn/)中可以详细查询到三星GalaxyA715G手机(设备型号:SM-A7160)的备案数据,其中明确记载了三星GalaxyA715G手机的详细数据,包括摄像头分辨率以及摄像头数量等信息与宣传一致。同时通过三星反馈的邮件不难看出,针对第三方手机软件APP三星并未完全公开手机数据,其检测结果并不能说明鹏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3.汪海所称手机屏幕供应商为ARM而非三星,究其原因,汪海对第三方检测信息认知并不准确,第三方检测信息为图像处理器(GPU)的供应商为ARM,第三方软件并未展示出手机屏幕的信息以及相关供应商。这也说明第三方软件APP并不能完全检测出手机的全部信息。汪海仅根据第三方手机软件APP检测结果就认定鹏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4.汪海的再审理由,依然犯了与上述同样的认知错误,将传感器和传感器技术混为一谈。汪海提交的证据中明确写明:手机主传感器像素为16MP,其主传感器是一个Tetracell技术的传感器。Tetracell是四像素合成技术,而非传感器的名称。针对上述问题,鹏泰公司均已提交了合法有效证据,汪海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妥。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汪海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汪海无法举证证明鹏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其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海的再审申请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手机是否为正品,摄像头是否与宣传相符。依据现有证据,涉案手机IMEI码在国家工信部官网可以备案查询,并无不符的情形,鹏泰公司亦是三星手机的官方授权经销商,涉案手机系从正规渠道收货并销售,三星手机授权维修网点对涉案手机进行了检测,并未发现涉案手机不是原厂出品的情形。汪海所称的用第三方软件测的数据并不能推翻上述事实。综上,汪海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朱秋菱审 判 员  于颖颖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程 宏书 记 员  龙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