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圆迈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磊,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秦民初字第4932号-1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上嘉定区,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丁晓磊的诉请,本案系网络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案涉买卖合同收货地址为南京秦淮区石杨路2号32幢508室,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圆迈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彦鹏

审判员张国庆

代理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