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闽0206民初4460号之一
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
原告徐祖根与被告郑州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祖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