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青,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军。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负责人肖志敏。

上诉人袁青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以链接的方式在使用条件中向用户提示了管辖协议,但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对网站用户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站用户在管辖方面的负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上诉人袁青要求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袁青在一审时已经以答辩状的形式书面对该管辖协议提出了异议,原审裁定以原告未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5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王星星

代理审判员李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阳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