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超华。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A04-A08。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超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超华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