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12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干,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唯瑞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苏媚。再审申请人李新干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唯瑞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瑞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7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干申请再审称,唯瑞斯公司的销售平台上没有注明如需实心胎,则需加价3000元。唯瑞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假的,且案涉设备上牌没有提供发票。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李新干要求撤销案涉合同。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新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9年3月22日,李新干通过阿里1688网络平台向唯瑞斯公司下单购买案涉设备,支付货款55900元,约定付款后三周交货。但李新干于2019年3月31日通过微信通知唯瑞斯公司取消订单,唯瑞斯公司明确表示设备已在生产,无法取消。李新干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叉车的轮胎非实心胎,要求解除合同,唯瑞斯公司退还设备款。由于李新干下单购买案涉设备前,其与唯瑞斯公司已就案涉设备的型号、规格、价格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唯瑞斯公司已依约制作设备,双方并未约定案涉叉车的轮胎为实心胎,且唯瑞斯公司的销售平台注明如需实心轮胎,则需要加价3000元,李新干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的设备款55900元包含上述3000元。据此,一、二审法院对李新干有关解除案涉合同,退回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新干申请再审,提交相关网页及与阿里巴巴平台聊天记录打印件,主张唯瑞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案涉合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新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金锦城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