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6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炯,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陈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炯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审理超6个月法定期限,程序错误;(二)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手机和附赠的电话卡属于两个独立的订单,且电话卡订单没有承诺配送时间,因此京东公司不承担比手机配送实际晚9天延期责任导致的损失。我认为在本案一审前已生效的(2019)京0491行初14号判决中认定我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手机一部且该订单附赠电话卡一张即为同一订单、合同,并非一、二审认定的“原告在购买完涉案手机后重新下单购买了电话卡”。因京东公司怠于履行合同,2018年11月13日才发货,至11月19日我收到,即京东公司至少比手机晚3天才发电话卡,且在北京同城快递明显超出常理下1天送达,变成了不可思议的6天才送达。京东公司因其怠于履职和履行合同,导致我在京多住9天的住宿餐饮误工损失6300元,应当赔偿。由于京东没有事先告知我附赠的电话卡配送时间会延迟多日,导致我有理由相信此合同为同时履约。一、二审判决认为附赠的电话卡没有承诺配送时间所以不用赔偿,既不符合合同构成要件即缺少履约时间,也不符合交易惯例,将导致长时间如几个月不配送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炯在京东公司购买涉案手机后,另行下单购买了涉案电话卡。该电话卡的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有独立的物流公司及物流单号,且京东公司并没有对涉案电话卡的配送时间予以承诺。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手机与涉案电话卡属于两个独立的订单,京东公司已向陈炯送达了涉案电话卡,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驳回陈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陈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瑞娜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