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于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滕晓峰。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阳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阳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

审判员黄少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