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耀祖,男,199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

原告李耀祖与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耀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按照订单套餐向原告李耀祖配送200份鲜花;2.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李耀祖为处理此案支付的必要费用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李耀祖因结婚婚宴需要购买鲜花,遂于2016年3月2日在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上团购了100份鲜花礼盒。按照网页上显示的单价,每份鲜花礼盒为2元,李耀祖在线支付了200元。

李耀祖在下单成功后按照网站上的提示立即联系了美团网上的锦尚鲜花商家,要求其配送鲜花至原告住所地,但却被商家告知每名客户只能购买一份单价为2元的鲜花礼盒。由于美团网的页面并没有显示限购的任何说明,李耀祖遂与美团网的工作人员联系,后被告知是美团网员工工作失误所致,现无法配送200份鲜花礼盒。李耀祖多次与美团网有关人员沟通,要求其按照订单配送鲜花均遭到拒绝,为此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没有答复。原告李耀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中主张,其并非美团网的经营者,美团网的经营者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并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鉴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并非美团网的经营者,故该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李耀祖对该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耀祖的起诉。

审判员赵先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