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涛涛,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旬邑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顺德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俊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龙涎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涛涛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顺德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宁夏龙涎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8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涛涛申请再审称,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提交的宁夏国测检验检测中心的质检报告所检测的样品与申请人购买的商品生产日期不一样,且该检测中心不具有检测蛋制品的资质,而终审法院却采信了该检测报告。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终审法院却酌情确定赔偿金,于法无据。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郭涛涛关于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之诉请,是否应予支持。关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接到有关被申请人的产品含有焦糖色添加剂之举报后,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申请人的产品进行抽检取样,后委托宁夏国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结果为“未检出焦糖色”。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认定被申请人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焦糖色,构成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是按照同一配方同一操作流程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企业,而被检产品是最接近申请人购买日期的产品,原审法院采信该质检报告,认定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符合证据规则。申请人称宁夏国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不具有蛋制品的检测资质,但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其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因涉案麻辣蛋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未给郭涛涛造成人身伤害,原判决驳回郭涛涛主张的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被申请人向郭涛涛退还货款2400元并向郭涛涛连带赔偿4800元,已适当保护了郭涛涛的合法权益。综上,郭涛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涛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叡婕审 判 员    滕欣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亚洲                                     书 记 员    郭晨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