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右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谷裘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奕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茵(张奕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右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谷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裘公司)、胡文茵、张奕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右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然、被上诉人胡文茵并作为被上诉人谷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上诉人张奕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右君上诉请求: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一)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退货;(二)被上诉人连带退还上诉人货款26820元;(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快递费116元;(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即在被上诉人的淘宝网店首页置顶道歉48小时。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0日,上诉人通过淘宝公司向谷裘公司、胡文茵、张奕顺定制了一件婚纱,款式为仿迪拜MICHAELCINCO,谷裘公司承诺所交付的款式与网上展示品相似度超过95%,且做工与原版一样。合同价格为优惠后26820元,其中定金14900元。因谷裘公司向上诉人交付的婚纱质量明显不符合约定,上诉人不得已另租婚纱举办了婚礼,后要求退货。经淘宝公司处理,支持了上诉人退货的要求,同意退回上诉人已冻结的合同尾款11920元,但定金已支付给谷裘公司,谷裘公司坚持不退,并拒绝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门的调解,还多次在网上谩骂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谷裘公司、胡文茵、张奕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淘宝公司辩称,一、淘宝公司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二、淘宝公司对经营者进行了实名登记,且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淘宝公司提供的销售者和联系方式虚假或无效造成上诉人无法维权,且卖家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下,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本案中,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淘宝公司提供的销售者信息和联系方式虚假或无效造成上诉人无法维权,故淘宝公司不承担责任。三、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综上,上诉人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孙右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谷裘公司退货、返还孙右君定金14900元、顺丰快递费116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书面赔礼道歉(在淘宝网店铺首页置顶道歉48小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胡文茵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退还孙右君货款11920元;4、张奕顺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文茵与张奕顺系夫妻关系,张奕顺在淘宝网注册谷裘高级定制设计师店,由胡文茵经营该网店。2014年12月30日孙右君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在谷裘高级定制设计师店定制迪拜皇室MICHAELCINCO最新款镶珠钻塑身大摆婚纱1件,总价款26820元,孙右君当天支付定金14900元,2015年3月11日支付余款11920元。3月14日,孙右君收到婚纱。3月16日,孙右君认为婚纱的款式与要求不符、有多处脱线、多个部位有线头、有脱落的珠子和蕾丝花片,胡文茵认为这是一种婚纱制作中常见的滴针工艺,因为蕾丝浮在上面,下面都是褶,只能通过滴针的方式对两个不完全吻合的地方进行处理,双方协商后孙右君于3月17日将婚纱寄回,胡文茵3月19日收到婚纱后多做滴针帮助固定,把勾坏的地方进行修复,并对袖肥和腰围进行修改。3月23日胡文茵将改好的婚纱寄给孙右君,孙右君3月24日收到婚纱。3月26日孙右君以婚纱存在质量问题,腰部、后背颈部、裙摆及肩部花纹与款式不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95%相似为由提出退货。后双方经淘宝客服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朱泾工商所调解未果,故孙右君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右君主张婚纱存在质量问题及交付产品款式与网上展示样品相似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95%,谷裘公司、胡文茵、张奕顺对此予以否认,而孙右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孙右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右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孙右君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从谷裘公司处购买的婚纱与网上展示品相似度达不到95%,上诉人对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因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事前对上述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所谓的相似度包括款式、花型、颜色、材质等方面,且从谷裘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在确立买卖关系之前,谷裘公司已经向上诉人明确告知了由于曝光效果原因,色差无法避免以及还告知了有花型,如蕾丝、印花、织锦、编制的图形和颜色都是相似花型和材质。另外,在上诉人第一次收到谷裘公司寄来的婚纱后,其仅仅提出裙子上好多线头以及腰部正面蕾丝有一块根本没缝好,珠子好多线都挂一起,还有脱线等问题,要求谷裘公司进行修复,后谷裘公司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对婚纱进行了修复,由此可以证实上诉人在收到婚纱后其仅仅是提出存在做工、脱线等问题,对其他问题并没有提出异议。综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从谷裘公司处购买的婚纱与网上展示品相似度达不到95%,其上诉要求退款、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由上诉人孙右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秀红

代理审判员常静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帅

速录员刘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