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峙。

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阿东,经理。

原告张峙诉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晓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峙诉称,2016年2月1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猫网店“maeiku旗舰店”购买了8件“中老年短款毛呢外套2015秋冬妈妈装新款……”衣服。订单编号:1638060835377655,收货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街道金都大厦,卖家包邮。付款之后,2016年2月22日被告发送的包囊由原告小区的门岗代收。后原告发现所收包囊快递单上备注“8件”字样,但所收包囊体积明显过小,不可能装8件服装,故产生质疑,经原告与快递送货人员共同拆包验货,发现包囊内实际商品仅为女装外套1件。此事实有理由韵达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民书面材料为证。经与被告联系,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仅退还6件服装货款828元,少退还1件服装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以此种邮寄不够服装数量的包囊方式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未发货的服装进行赔偿。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退还货款138元,并依法赔偿2898元,共计30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答辩。

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原告张峙在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maeiku旗舰店”购买了8件女式中老年服装,每件价格为138元,共计金额为1104元,原告张峙使用了天猫代金券1.49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102.51元,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包邮。2016年2月22日原告张峙收到被告邮寄的商品包囊后,发现服装的数量明显不够,与洛阳韵达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王民共同拆包检验,发现包囊里只有1件女式服装。之后,洛阳韵达快递公司与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联系,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退还了原告张峙6件服装的货款828元,少退还1件的价款138元。之后,原告张峙与被告联系无果后,诉讼到本院。

本院认为,2016年2月19日原告张峙在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里购买了8件女式服装,原、被告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峙依约按每件138元支付了8件服装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按约定交付8件服装。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过错,仅给原告张峙邮寄了1件服装,少给付7件服装,在快递公司与其联系沟通后,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又只退还了原告张峙6件服装款,下欠原告1件服装至今未给付亦未退款。故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峙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原告张峙的损失为1件服装138元,故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峙500元。原告张峙要求按未发货的7件服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峙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南街部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晓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