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峰。

被告上海亮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诉被告上海亮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峰承担。

代理审判员彭瑞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