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
被告彭亦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彭亦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6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陈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赵铎
原告陈宇。
被告彭亦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彭亦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6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陈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赵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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