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

被告彭亦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彭亦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6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陈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赵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