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
被告:上海布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惠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杰。
原告李亦海与被告上海布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亦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