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

被告:上海布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惠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杰。

原告李亦海与被告上海布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亦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