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金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智雄

审判员曲卫东

代理审判员丘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