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住瀍河区。

被告: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鹤鸣,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俊飞,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郑秀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向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晓鸿

审判员李雅然

人民陪审员屈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