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