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623室。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1404室(电梯编号楼层15楼1504号房)。法定代表人:濮继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玉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111室。法定代表人:余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炫公司)、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网元圣唐公司以其已与奇炫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网元圣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磊审 判 员 周平审 判 员 李艳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靳毅书 记 员 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