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振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钟振钦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钟振钦货款1467.9元,申请执行人钟振钦同时退回被执行人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阿富汗青金石加红珊瑚手链三条。如钟振钦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所购手链价格折抵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应退的货款。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钟振钦赔偿损失4403.7元。因义乌市轩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钟振钦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71.50元,执行费为5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6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富长

审判员麦瑞林

代理审判员李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