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申8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旭,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森,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再审申请人李旭因与被申请人王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旭申请再审称,案涉食品是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火腿,没有中文标签,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明确列举的违法情形,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满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十倍赔偿的条件。一、二审认定经营者不担责任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阶段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李旭主张的十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李旭对涉案火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自身因涉案火腿出现身体不适的相关损害,举证不足,不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十倍赔偿的条件。一二审判决理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李旭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锦城审 判 员 王 晶审 判 员 王丽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陆文川书 记 员 朱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