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津0112民初7482号原告:董浩,男,200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深圳市卓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1号森海诺科创大厦1804。法定代表人:张佳钿,执行董事。原告董浩与被告深圳市卓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浩负担。审判员  廖正勇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马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