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

被告:淄博科阳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淄博科阳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项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