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局主席。

被告深圳市迪欧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兴工业区3栋6楼。

法定代表人古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力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力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力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孙静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