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民申4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傲,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国市佳雨参茸药材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八五村政通路6号。经营者:王凤,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再审申请人陈傲因与被申请人安国市佳雨参茸药材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3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傲再审申请称,原审法院认可知假买假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又以知假买假行为认定申请人陈傲不属于普通消费者范畴,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23号裁判,认定陈傲为消费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二审法院经搜索陈傲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到其自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以网购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诉讼,据此认定陈傲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不属普通消费者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江审判员 龚 璟审判员 熊亚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