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刚,自由职业。

被告:湖南大三湘油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新平。

本院审理原告卞刚诉被告湖南大三湘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卞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刚撤回对被告湖南大三湘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刚承担。

审判员李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