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安徽养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康美中药城南门12188-12190。

法定代表人李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安徽养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