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辖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继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8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错误适用网络购物纠纷规定不当,应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但本案系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经营的网络平台购买消费品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管辖适用网络购物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