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丽丽,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诸暨市九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凤仪村。

法定代表人:楼柯娜,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丽丽与被告诸暨市九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丽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