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君。

被告:广州汀帆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君诉被告广州汀帆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红娇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君承担。

审判员吕红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