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油坊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安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尹慧,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再审申请人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尹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小辫子黄非红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蒋 蕾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