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504号之一
原告李超军。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明辉,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浩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凌群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啸,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军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凌群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李灵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