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宏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竹村福庭工业园2号5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颜伟碧。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宏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