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民申6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细晶,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安健乐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西沟路惠民小区2号楼2单元3楼1号。法定代表人:纪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虹晖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庆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细晶因与被申请人镇安健乐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细晶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已明确,因使用原料而带入的防腐剂等成分可以不用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但生产商在生产环节主动添加到产品中的防腐剂等成分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也就是说,防腐剂将不会从化妆品产品标签上消失。2.原审法院未采信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宏发布在《医药经济报》上的文章,实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细晶的3倍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2.出具案涉《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内,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没有授权人签字。该《检验检测报告》不应被采信。综上,张细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检验检测报告》系西婷公司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该检测机构资质合法,系专业检测机构。张细晶申请再审称案涉《检测检验报告》不应被采信,缺乏证据证明,其该项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案涉化妆品标签及备案成分中均载明含有脱氢乙酸钠,但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案涉批次的化妆品进行检测,未检出上述成分。张细晶主张案涉产品含有脱氢乙酸钠,并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及十倍赔偿,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细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施峰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赵莉丽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丽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