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君。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
被告:四川优创一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武。
本院受理原告关君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优创一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君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君自行负担。
审判员臧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