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上海家怿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9弄36号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上海家怿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