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权,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传涛,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权与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权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权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权负担。
审判长刘海浪
审判员王蓓
人民陪审员魏峰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侯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