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广东三块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白云区沙太北

路211号新苑小区b314。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覃艳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

被告广东三块布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

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

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o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广东三块布服饰有限公司、杭州

阿里巴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