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乐,女,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聚朋。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糖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31113499-7.
法定代表人:王铁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与被告西安糖都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乐负担。
审判员王丰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楚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