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红国,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双剅村七组23号。

委托代理人:王亿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流京。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国诉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红国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红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苗红国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