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红国,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双剅村七组23号。
委托代理人:王亿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流京。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国诉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红国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红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苗红国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