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怀振。

被告:深圳市傲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贺怀振与被告深圳市傲龙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怀振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怀振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傲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怀振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傲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怀振负担。

审判员马营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祥帅